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发掘和利用国内外广泛的社会资源、积极筹措善款, 实现爱心人士的公益梦想,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须符合北京黄河缘公益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发展方向,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或定向募集渠道以及可持续运作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本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根据捐赠意愿,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置专项基金科目,专款专用,并遵守本规定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设立、管理、使用的基本准则,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是直接使用本金开展公益项目;不动本基金是本金保持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项目。建立动本基金还是不动本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可依法设立围绕本基金会宗旨的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财产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但所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200万元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且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应不低于50万元。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捐赠人应与本基金会签署《捐赠协议书》或《专项基金公益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捐赠金额;
2.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基金会履行如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若捐赠人要求,可为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
3.对200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可根据捐赠人意愿与捐赠人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该专项基金的启动仪式,配合相应的宣传活动;
4.定期向捐赠人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6.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按照捐赠协议书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宗旨使用专项基金。
第十条 本基金会原则上不设立相同内容的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有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担任,基金会派监事。管委会成员为3至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本基金会秘书长提名,报请理事长批准任免。
第十三条 各专项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基金工作会议,研讨、总结专项基金的项目实施和发展战略。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其资金在基金会总账下立项,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必须是基金会的长期项目,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不得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以本基金会或是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名义的任何活动及宣传。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刻制印章,且无权以自身名义对外签约,对外签署的文件及协义均以基金会公章为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季度须向基金会汇报项目开展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委会人员变更,应及时向本基金会通报。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必须将活动的整体方案于十个工作日之前报本基金会批准(重大活动由基金会向主管部门报备),活动结束后须将总结报告及时报本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直接提取专项基金的10%作为管理费,用于基金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理财,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对各专项基金进行内部评定,标准为合格、基本合格、需整改、不合格。不合格及整改仍不合格的专项基金,基金会将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专项基金资助,应当向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策划书、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管委会初审后,须上报基金会核准,从该专项基金帐户拨付。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也可根据社会公益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会确定后,由基金会组织实施,捐赠人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捐赠人要求可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执行完毕,向捐赠人提交结案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项目运行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须持有效单据报销,与该项目无关的费用不予报销。基金会财务部门须严格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项目相关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票据报销的时限原则上应在当月或次月报销,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时限的票据,基金会不再受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为正确核算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及使用情况,基金会在专项基金帐下设置如下明细科目: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业务活动成本(捐赠成本、项目成本、筹资成本等),对专项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费用报销单据需有基金会领导、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经办人三方签字,必要时需证明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专项基金购置捐赠物品,需接收方出具接收函,购置固定资产,需有出入库手续,有使用者或负责人签字证明。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当专项基金任务完成、或者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一致需要终止、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经该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通过,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可以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1. 专项基金的使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会章程和制度规定;
2. 持续一年未开展相关公益活动的;
3. 专项基金一年内注入资金低于初始资金20%的;
4. 出现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将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并进行公告,剩余财产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讨论协商后,按照国家规定及捐赠人的意愿,交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下属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已于2017年12月21日经本基金会理事会通过,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